关于实施有偿面询咨询的若干规定(草案)

 第一条,为了提高面询服务的质量和效率,结合我中心实际,按照低收费的原则,实行有偿面询咨询服务。

       第二条,按照深圳市精神卫生条例的规定,对大脑功能失调,导致认知、情感、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障碍的精神性疾病,应劝其向精神科执业医生就医,不予面询。康复期间可接受。

       第三条,咨询师接听求助者要求面询的电话,转接办公室。

办公室负责了解和登记对方的基本状况和诉求,并告知收费办法。

       第四条 ,中心设立专门账号,对方可通过支付宝、微信及现金支付。收到款后安排面询。

      第五条,中心咨询师可书面申请参加面询,提供专业特长和咨询经历,经中心审定后列入面询咨询师名单。

      第六条, 由办公室根据求助者的诉求和咨询师的特长安排面询。在条件符合的情况下,接听老师可优先安排。

      第七条,每次面询时间为60分钟,收费200元/次。超过60分钟为300元,超过90分钟为400元。每次不得超过120分钟。若需要系统治疗和家庭治疗,报告办公室。收费标准和办法不变。由中心开出财务收据。中心与咨询师5:5分成。

第八条,面询结束,由办公室向求助者发放评价表,听取意见。

      第九条,若求助者表示强烈不满,办公室要认真听取,并进行安抚。若求助者不能平复,为维护中心声誉,立即退钱。经研究,确实咨询不到位引起,该咨询师退出面询。

      第十条,面询师一定要严格遵守约定时间以及咨询的有关规定,真诚、认真、耐心提供好服务,与求助者建立良好的咨询关系。

   第十一条,面询收入每月结算,三个月汇总打入中心财务账号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  深圳市市民情感护理中心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6年4月22日

发表评论

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。 必填项已用*标注